April 26, 2011

法規公告─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

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 學規字第 099009號  公告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

第一條 
○一、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,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 
○一、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三條 
○一、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。

第四條 
○一、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,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。
○二、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,逾期未議決,視同通過。


第五條

○一、會長當選人對於會費案之決議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通知現任會長後,以會長當選人之名義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。
○二、前項覆議案視同現任會長提出。


第六條 
○一、行政部門得決定收取會費之方式,並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。
○二、行政部門應告知以下事項:

一、    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,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,依據本會規程,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二、    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。

第七條 
○一、會費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列為期入收入。

第八條 
○一、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,行政部門應比照本校學費退費標準退還會費。

第九條 
○一、對於會費收取不服者,得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○二、未經學生法院判決,行政部門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。

第十條 
○一、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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