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9號 公告
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
○一、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,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
○一、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條
○一、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。
第四條
○一、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,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。
○二、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,逾期未議決,視同通過。
第五條
○一、會長當選人對於會費案之決議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通知現任會長後,以會長當選人之名義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。
○二、前項覆議案視同現任會長提出。
第六條
○一、行政部門得決定收取會費之方式,並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。
○二、行政部門應告知以下事項:
一、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,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,依據本會規程,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二、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。
第七條
○一、會費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列為期入收入。
第八條
○一、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,行政部門應比照本校學費退費標準退還會費。
第九條
○一、對於會費收取不服者,得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○二、未經學生法院判決,行政部門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。
第十條
○一、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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