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學術部 校園空間工作坊
校規會將討論「校總區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計畫構想」,由於企劃書內容不少,因此僅節錄部分給同學瀏覽,如有興趣歡迎閱讀完整版(http://ppt.cc/8azy)。
一、前言:
近年校園陸續出現許多新的公共藝術品,這些公共藝術主要因應新建校舍之法規要求而設置,雖然為校園增添了些許美感,卻也面臨許多挑戰,包括公共藝術創作依附新建物之使用單位,不同基地間之藝術品缺乏故事連結,反之公共場域內不見公共藝術,與師生互動關係薄弱,且未能與校園本身推動之空間改造議題整合,甚為可惜。
April 26, 2011
[福利] 教務處:望一二階選課合併
◎ 福利部長 盧士彧
近來教務處註冊組就一二階選課是否合併之事詢問福利部的意見,並在福利部的要求下提出99學年度上下學期之選課資料以供參考,經統計初選二階所佔選課比例大約在4-6%之間,教務處方面認為比例並不算高可以合併,以便將後續行政程序提前處理。
若一二階選課真的合併,教務處會將選課登記上限提高到30門,希望在一階選課就可以解決大部分同學的初選需求,其餘的就等開學加退選再來處理。
以下附上99學年度上下學期選課資料:
近來教務處註冊組就一二階選課是否合併之事詢問福利部的意見,並在福利部的要求下提出99學年度上下學期之選課資料以供參考,經統計初選二階所佔選課比例大約在4-6%之間,教務處方面認為比例並不算高可以合併,以便將後續行政程序提前處理。
若一二階選課真的合併,教務處會將選課登記上限提高到30門,希望在一階選課就可以解決大部分同學的初選需求,其餘的就等開學加退選再來處理。
以下附上99學年度上下學期選課資料:
法規公告─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保證金收取條例
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10號 公告
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
第一條
○一、為健全保證金收取制度,增進行政效率,有效利用公共資源,維護本校學生權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
○一、本會各行政部會、學生法院、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對於保證金之收取,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;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法規公告─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
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9號 公告
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
○一、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,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
○一、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條
○一、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。
第四條
○一、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,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。
○二、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,逾期未議決,視同通過。
法規公告─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
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8 號 公告
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○一、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(以下簡稱本會)法規之制定、施行、適用、修正及廢止,除規程規定外,依本法之規定。
第二條
○一、法律得定名為法或條例。
○二、法律名稱前應冠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。
第三條
○一、本會各行政部會、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或學生法院發布之命令,得依其性質,稱細則、準則或辦法。
○二、命令名稱前應冠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。
第二章 法規之公布與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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